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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犯罪嫌疑人吴杰金融诈骗至今逍遥法外

2021-04-09 11:40:41来源:乡村生活

  4月4日,张**(不愿透漏真实姓名担心打击报复):我是河北沧州人,从2015年开始被原属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港支行工作人员吴杰分批次的利用他的身份和优势骗取银行贷款360万元据为己有。这个案件从发生以来我们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们也委托了**律师进行申请刑事立案,从2020年1月9日和5月27日我和吴国亮等12位受害者向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湾新区公安局递交了正式的书面报案材料,但直到今天该局也没有履行立案侦查义务,吴杰更是嚣张至极“你随便告,就是告到中央我也不怕”。我请求媒体给予新闻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张**的口头和书面申诉,全面审查了12位受害者的身份,倾听了各位受害者陈述的吴杰金融诈骗的详细事实:纸质证据、银行交易凭单、音频视频证据,初步判断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吴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用虚假注册的公司利用优势和12位受害者没有经验骗取银行贷款630万元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实地进行采访。

  4月7日,记者首先来到河北省沧州吴**家中进行专访(经录音整理):在2016年5月3日,吴杰利用其在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港支行的身份便利,利用“三无公司做担保”,担保人是董**、*春凤以“吴**”(也就是本人)作为“用款人”,骗取银行贷款60万元,该笔涉案款项我只是“被骗担名”,60万元全部被吴杰占有。

  吴**气愤的向记者出示了《举报材料》(节录):

  举报材料

  渤海新区千万元金融诈骗案

  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立案查处巨大金融诈骗嫌疑人吴杰;二、要求吴杰返回所有的诈骗贷款并赔偿被害人所受的全部损失。

  诈骗事实与经过:

  一、吴杰,以虚假注册公司,即:无资金、无场地、无财务管理的公司担保,向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港支行贷款(630)万元,此款全部由吴杰占有(附证据)

  二、吴杰利用公司员工,给员工的压力并骗取员工的信任,在上述支行贷款(630)万元,这些贷款全部由吴杰占有与支配,

  三、吴杰利用公司的强势与员工的善良与无知,骗取员工贷款担保(630)万元,其担保在上述支行的贷款全部由吴杰占有与支配,(附证据)

  四、吴杰利用亲情与友人的善良、关爱与无知骗取他们向上述支行贷款(630)元,这些贷款全部由吴杰占有与支配(见证据)同时利用他们担保贷款(630)万元,也全部由吴杰占有与支配。

  上述四项不论是骗取贷款或者是骗取贷款担保,所有的在上述支行的贷款全部由吴杰占有与支配,吴杰的金融诈骗行为,巳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一,被害人其中12人以上,已统计的诈骗金额为630万元,还有几百万元没有统计所以只按千万元的巨额诈骗案。已被上述支行诉讼到黄骅市人民法院,被判决为还贷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有受害人被列为失信人员,不能出行,不能从事重要的社会活动,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其二,给受害人增加了无法承受的经济压力。受害多数人,经济能力薄弱,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无固定收入,有的无房无车,靠打工生存。其三,有的受害人面临这种巨大压力,家不安宁,有的便有轻生自杀未遂行为(见材料);其四,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后果,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记者随即对楚**进行了专访(经录音整理):我是在2016年5月3日和10月28日被吴杰诈骗了60万和30万,吴杰用的担保人是董春浩、董春凤、吴淑明和王志红。吴杰这个人很狡猾他利用了公司员工给员工施加压力骗取了员工的信任,把涉案款项诈骗得手后全部转给吴杰个人支配,性质极为严重。

  楚**向记者提供了《再次举报材料》(节录):一、吴杰,以虚假注册公司,即:无资金、无场地、无财务管理的公司担保,向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港支行贷款(630)万元,此款全部由吴杰占有(附证据)

  二、吴杰利用公司员工,给员工的压力并骗取员工的信任,在上述支行贷款(630)万元,这些贷款全部由吴杰占有与支配,

  三、吴杰利用公司的强势与员工的善良与无知,骗取员工贷款担保(630)万元,其担保在上述支行的贷款全部由吴杰占有与支配,(附证据)

  四、吴杰利用亲情与友人的善良、关爱与无知骗取他们向上述支行贷款(630)元,这些贷款全部由吴杰占有与支配(见证据)同时利用他们担保贷款(630)万元,也全部由吴杰占有与支配。

  上述四项不论是骗取贷款或者是骗取贷款担保,所有的在上述支行的贷款全部由吴杰占有与支配,吴杰的金融诈骗行为,巳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一,被害人其中12人以上,已统计的诈骗金额为630万元,还有几百万元没有统计所以只按千万元的巨额诈骗案。已被上述支行诉讼到黄骅市人民法院,被判决为还贷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有受害人被列为失信人员,不能出行,不能从事重要的社会活动,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其二,给受害人增加了无法承受的经济压力。受害多数人,经济能力薄弱,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无固定收入,有的无房无车,靠打工生存。其三,有的受害人面临这种巨大压力,家不安宁,有的便有轻生自杀未遂行为(见材料);其四,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后果,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然而,现实中常有个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注册登记后,又利用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应依法处罚。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该举报材料于2020年1月9日送到了渤海新区公安局经警大队,至今快5个月无音信。材料当办公室多人递送,没有得到任何收件手续,但留下了现场视频。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感到问题的严重性。吴迪(系嫌疑人吴杰亲属):从2016年1月4日我被吴杰分6笔骗取了360万元。担保人有吴忠城、董春凤、张玲玲、金星、丰桂江等。手段和骗取其他11人如出一辙。吴迪向记者出示了《被骗贷款情况》(登记表)。

  记者随即电话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案是一起标准的金融诈骗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来源:http://www.mhcm.net/cms/show-7987.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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