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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现代版张友富的“秋菊打官司”?

2021-09-17 09:34:39来源:人民头条

  题记:各级各地的基建和劳动工程是人民完成的,它奠定了国家富强和繁荣昌盛。然而在内蒙古包头钢铁公司却出现了令人窘迫和尴尬的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余万元的案件,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张友富的正当权利不能获得支持?真是心音如鼓/思绪如潮/扼腕长叹/仰天长啸啊。

  6月25日,张友富(男,194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富达治运铁路通信工程处退休干部,住包头市昆都仓区和平养老院,身份证号:2103041940030404**向记者反映:我担任过北京富达冶运铁路通讯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在承包包钢信号工程过程中,包钢钢联公司一直拖欠***元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大批工人流落街头,我向包头市昆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我请求媒体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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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认真听取了张友富的口头和书面陈述,阅读了他提供的《举报材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起诉状》(2020)内0203民初1169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检察监督申请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材料》,研判这是一起内蒙古包钢运输部故意不履行生效的施工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昆都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区张友富居住的养老院进行采访.....

  6月27日,记者专访了张友富(经录音整理):这个案子协商调解不成,我在2020年3月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友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张友富炼钢四号高炉铁路信号工程款115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7年11月8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友富曾担任北京富达治运铁路通信工程处法定代表人,1996年张友富从包钢承包炼铁93-4-063四号高炉铁路信号工程,因鞍山钢铁附企电务工程公司拥有施工资质,故张友富以鞍钢公司名义与包钢钢联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但工程款项与张友富对接,工程总造价3887991元,合同签订后包钢钢联公司一直未将所签合同给张友富。1996年6月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张吉贵强烈要求将工程会计换成凤莲,张友富当时告知张吉贵如果对账无法核实责任由其承担,工程开工后资金账户在杜风莲手中。1996年10月18日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此工程款项必须由包钢钢铁公司账务汇入包钢运输部账务才能结算工程开始至结東包头钢铁公司只为张友富结算2762791元,剩余125200元未结算。自杜风莲管账以来整个工程账本都没有张友富核对签字,多年来张友富一直索要账本,但被以各种理由推,不给张友富看账本。后张友富至包钢钢铁公司查账,答复工程款项早已结清,不拖欠张友富工程款。张友富再次找到包钢钢联公司要求查询并核对账目,包钢钢联公司经了解原来当时时任包钢运输部主任的张吉贵及凤莲巧妙的通过内部转账将剩余工程款项1100元转移至其人名下。许贵宏系包钢运输部主任,其有权利查询账目,部分转移账目问题都是张友富向其索取,其清楚张吉贵私自转移账目的情况。张友富于2018年将此问题反映至中央信访总局,经中央信访总局2018年6月14日批文此工程款包钢钢联公司应于2个月内支付给张友富,此批文经内蒙古信访局转至包钢纪检委,后包钢纪检委将此案压在手中不给解决,张友富就此事再多次向包钢钢联公司索要所欠工程款项,但包钢钢联公司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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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友富气愤的说:面对我的有理有利有节的诉讼请求,昆都区人民法院却故意做出枉法判决,他向记者出示了该(2020)内0203民初1169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节录):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友富主张其工程款被他人侵占,而其并未提供工程施工合同,不能证明其与包钢钢联公司之间存在相关合同关系。张友富据以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即三方转让协议,系包钢运输部(甲方)、鞍钢附企铁略电务工程公司(乙方)、崇礼县万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的债务移协议。张友富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之一,而其所提供的证据,也只能证明其与鞍钢附企铁路电务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并不能证据其有权以个人名义主张与该协议或该工程的相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所涉合同而言,张友富个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之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ー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友富的起诉。

  张友富越说越生气,面对这起故意的枉法裁判案,我无奈通过信访渠道主张权利,但是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办公室也做出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记者通过渠道调取了张友富的《民事申诉状》(节录):1、请求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款之规定撤销(2020)内0203民初1169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

  2、请求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张友富炼钢四号高炉铁路信号工程款1125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7年11月8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1、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判决在第3页“本院经审查认为”错误的研判:张友富主张其工程款被他人侵占,而其并未提供工程施工合同,不能证明其与包钢钢联公司之间存在相关合同关系。

  该认定事实错误:实际情况是1996年张友富从包钢承包炼铁93-4-063四号高炉铁路信号工程,因鞍山钢铁附企电务工程公司拥有施工资质,故张友富以鞍钢公司名义与包钢钢联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但工程款项与张友富对接,工程总造价3887991元,合同签订后包钢钢联公司一真未将所签合同给张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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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审判决在第3页“本院经审查认为”错误的研判:就本案涉案合同而言,张友富个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是错误的。本案张友富主张权利有“三份转让协议”,表明张友富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自然人,因此第一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第154条第1款第3项裁定驳回张友富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中央第十八届纪检三中全会中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来源http://www.rmfznews.com/cn/gn20210917/YE1C15908X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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