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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惠民县错误辞退王化利的新闻调查

2021-12-24 18:58:05来源:环球法制网

  题记:一位颤颤巍巍的64岁老人在基层一线做民办教师和幼师22年零6个月,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导致“在册不在编”而被迫“下岗”“被辞退”。多年来他辗转于镇、县、省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无一不是敷衍推诿,他是心音如鼓/思绪如潮/扼腕长叹/仰天长啸,请看:

  山东省惠民县: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惠民县错误辞退王化利的新闻调查

  7月3日,王化利(男,汉族,1957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3211957090413xx,山东省惠民县人,现住该县石庙镇西小马村8号)向记者反映:我是在惠民县石界镇工作了22年多的民办教师,由于镇教育局的错误导致“在册不在编”被按照临时工下放和辞退,这些年来我向镇、县、省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都是石沉大海,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请求记者给予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王化利的口头和书面申诉,全面阅读了他提供的《情况反映》《复查申请书》《关于民办教师王化利同志的情况报告》《关于王化利**在编民师工资底册遗失的说明》《石庙民师审查情况》《民师遗留问题情况审批表》《惠民县现任民办教师登记名册》《惠教信办字(2021)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惠民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等材料,记者研判这是一起在王化利民办教师转正问题上惠民县教育和体育局存在漏报、工作疏忽甚至“顶包”的重大事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实地采访......

  7月4日,记者驱车来到孙子故里惠民县,在王化利的家中进行了专访(经录音整理):我从1977年7月份开始任民办教师,至2000年1月,共计22年零六个月,1977年开始我在楼子王小学任教,1985年2月份根据镇教委安排在楼子王小学担任幼儿教师,1988年的时候根据镇教委安排又转为小学民办教师,1999年的时候根据镇教委安排去九龙中心小学担任民办教师,一直到2000年1月份放寒假的时候九龙中心小学的校长田德华找到我给了我200元就让我先回家,也没有告诉我这个钱是干嘛用的,领钱的时候也没给我任何书面材料,我也没有签过任何材料,一直到2000年3月份左右开学,也没通知我上班,我去学校询问的时候才知道我被辞退了。我在2002年的时候得知和我情况差不多的两个人转正了,我到县教育局询问情况,时任教委人事科毛玉荣科长和朱罡老师答复我说镇里没把我的名字报上来,如果报上来的话可以一起转正。后来我到镇教委、县教育局等部门反映,一直推诿至今没有给我解决。根据1985年12月23日省教育厅【关于要个控制招聘民办教师等问题的通知】(85)鲁教人字116号、1987年5月23日【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中小学民办教师进行登记的通知】(87)鲁教人字32号的规定,我符合相关转正条件,县教委答复中提到的在册不在编也是因为根据镇教委的安排工作的,导致民事档案和民师档案不属于一个部门管理导致的我产生的这种情况。

  王化利向记者提出四项诉求:1:本人1977年7月参加工作至2000年1月执教共计22年6个月,因当时幼师档案和民师档案没在一块(镇教育局问题)导致地区在册不在编。但在1994年12月10日由县领导出示的证明材料,证明本人是一位省在编教师(有证明材料原件),根据1988年12月22日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招聘民办教师等问题的通知》(85)鲁教人字116号和(87)鲁教人字32号文件本人符合以上文件要求,应给予转正。

  于石庙镇政府辞退王化利问题

  为什么执教22年零6个月老教师还被称为“临时工”下放2、镇教委当时根据劳动法第几条辞退我。3、因镇政府无理辞退导致我2002年最后一批民办教师选招时不在岗诉求3:当时有两位同志(李丰梅、李洪俊)在同等情况下已转为公办教师,为什么不给我转(其中有一位家属为学区校长,另一位家属为镇教委会计),本人77年任教,其他一位86年任教,现已转正,县教育局说我在民师遗留问题未考核,她86年的还不及我的情况充实,同等的条件,也应该先转我。

  诉求4:转正完毕以后(2001年)我向县教育局人事科询问过。当时说有王化利的转正名字(当事人:毛玉荣科长和朱罡老师),所以我认为已被人顶替。

  2002年1月24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市民办数师间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滨政办发[2002]5号)文件,民办教师选招的范围与条件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身体健康,截止2000年12月31日,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对被授予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以及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男民办教师,选招年龄可放宽5周岁),1985年(1985年9月30日以前最后一次任教)登记在编,2001年经考试、考核、竞聘上岗,并持有原省教委统一印制的任教证书的现任民办教师。

  就该《实施意见的通知》王化利向记者进一步解释:自1985年开始,国家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采取了“关、转、招、辞退”的五字方针。“关”即对1985年9月30日之前在编、在岗的民办教师进行登记建档,属于解决范围,此后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招收民办教师。本人1977年7月被任命为一名民办教师,直至1985年9月30日已经工作8年有余,完全符合登记条件,当被列入解决范围。后期我オ了解到,在1985年的登记建档中,因为由镇教委安排于1985年2月-1988年5月期间任幼儿教师,1988年6月-1999年5月又被镇教委聘为民办教师。因当时的幼师档案和民师档案不属于同与部门管理而不在一块,导致其成为了一名地区在册而不在编的民办教师。漏报了我的名字,未被登记、未被建档。同一情况的还有李洪俊、李丰梅两人,同年我同其两人继续为此事往上级反映,惠民县教委提供了《关于给石庙镇王化利通知办理为省在编民办教师的申请》,其他两人也有同样的申请文件。然而县教体局在答复中提到:此申请仅能证明本人属于1987年山东省中小学现任在编民办教师登记,不能作为办理转正依据。然而李洪俊、李丰梅她们两人是完全同样的情况,也是在册而不在编,为什么1999年5月石庙镇教委、石庙镇政府、惠民县教委先后为其出具地区在册而省不在编情况报告,也给我出具了同样的情况报告,完全同样的情况她们符合转正条件,而我不行。答复中提到1999年5月26日王化利《民师遗留问题情况审批表中》县教委未出具审核意见,原因何在?是我提供的资料未给逐级上报还是另有问题,而未被得到审核?希望详细调查并答复(当时的通讯没有现在及时方便,并没有及时反馈到我本人,如果属于他们工作出了问题,必将追究相应责任)。

  记者就王化利的问题咨询了**律师:王化利反映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法律归责原则”的问题和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首先王化利在册不在编的责任是王化利本人造成的还是惠民县政府有关部门造成的,这需要事实支持和证据确认。根据王化利的本人陈述,本代理人调取了2021年4月30日惠民县教育和体育局惠教信办字(2021)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节录):在该《意见书》首页确认“经调查”:因当时的幼师档案和民师档案不属于同一部门管理而不在一块,导致其成为了一名地区在册而不在编的民办教师。

  该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惠民县教育和体育局“经调查”确认的上述事实,已经释明“在册不在编”是由惠民县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而不是王化利的责任,也就是惠民县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部门主观上具有过错(漏报)客观上造成了王化利民办教师不能转正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与惠民县有关部门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代理人为确认惠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又通过途径确认了1994年12月10日惠民县教育委员会的《关于给石庙镇王化利同志办理为省在编民办教师的申请报告》(节录):经查惠民县教育局与文书档案,该同志自1977年6月开始任教登记在编在册。因工作需要于1985年2月由组织将其调作幼儿教师,至1988年5月又调整民办教师,致使1987年民办教师登记时未能登记在编在册。但该同志确属从未中断教师工作且工资由教委统一发放(附工资底册)。

  该《申请报告》的申请人是惠民县教育委员会,可以清晰的研判王化利的主张也就是民办教师转正的问题是有事实依据的。王化利持续性的申诉控告和信访至今没有民办教师转正和办理退休的责任是惠民县和相关部门。

  王化利从1977年7月参加工作至2000年1月在基层支教22年以来“为人师百花园中洒血汗/培后代万木从中度春秋”“为育桃李艳丝尽死方休”,培养的学生桃李满天,但却被贵县石界镇政府称为临时工?无理辞退: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这是对《教育法》《劳动法》以及1987年5月23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中小学民办教师进行登记的通知》(87)鲁教人字32号的公然践踏。

  《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劳动法》第二十条释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中小学民办教师进行登记的通知》(87)鲁教人字32号明确释明:凡已列入1985-1986学年初教育事业报表统计的现任在编民办教师(这次已转为公办教师的除外),可属此次登记范围。一九八五年十月以后新增加的民办教师,一律不参加登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中央第十八届纪检三中全会中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来源http://www.huanqiu-fz.com/2021/20211224/4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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